深圳市瞪羚品牌申报指引
作者:小编 日期:2024-06-17 15:54:38 点击数:
一、支持领域
为加快落实“品牌瞪羚计划”,扶持、培育一批深圳本土具备成长和发展潜力的消费品牌,进一步推动深圳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,开展本认定。
瞪羚品牌是指成功跨越初创期,具有较强品牌运营能力、市场影响力、管理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高成长性新兴消费品品牌。
二、认定方式和认定数量
(一)认定方式
按照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”的原则,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“瞪羚品牌”,企业根据自愿原则自主申报,经政府审核、认定、社会公示、发布。
(二)认定数量
每个领域认定品牌数量不超过当年总认定数量的20%。
三、申报条件
申报“瞪羚品牌”的企业(以下简称申报企业)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。
(一)基础条件如下:
1.成立时间10年以内,在深圳市(含深汕特别合作区,下同)内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;
2.属于消费电子、时尚服饰、黄金珠宝、钟表眼镜、美颜美妆、食品餐饮、家装家居、工艺美术、音像器材、汽车汽配、文化创意、体育旅游等领域的消费品企业,不包括品牌代理机构;
3.同一企业或同一企业集团只能申报一个品牌,该品牌上一个完整年度的销售额/营业额不低于1000万元;
4.已取得所申报品牌的商标权,且不存在权属争议;
5.未被国家、省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;
6.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完整性负责,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,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。
(二)申报企业须具备一定的品牌运营能力、市场影响能力、管理能力和发展潜力,具体专项条件如下:
1.消费电子、黄金珠宝、汽车汽配领域企业上一个完整年度的营业收入需在5000万元以上,15亿元以下;时尚服饰、钟表眼镜、美颜美妆、食品餐饮、家装家居、工艺美术、音像器材、文化创意、体育旅游等领域企业上一个完整年度的营业收入需在3000万元以上,10亿元以下;
2.持续经营三年或三年以上,近三个完整年度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大于等于20%;
3.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上市(新三板及各类非主板股权交易市场除外),且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。
四、申报材料
1.《深圳市“瞪羚品牌”自评表》、《深圳市“瞪羚品牌”申报表》以及相关佐证材料;
2.营业执照电子件;
3.企业的信用信息报告;
4.企业近三个完整年度的审计报告;
5.所申报品牌上一个完整年度的销售额/营业额的佐证材料;
6.申报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补充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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